击邻家之子

墨翟

譬有人于此,其子强梁不材,故其父笞之。

其邻家之父,举木而击之,曰:“吾击之也,顺于其父之志。”则岂不悖哉!

自译:譬如说有一个人,他的儿子强横霸道不成器,因此他的父亲就鞭打他。

他邻居家的做父亲的,(也)举了木棍去打他,说:“我打他,是符合他父亲的意愿的。”这样岂不荒谬!

感:比喻虽然简洁,却实在很乏味。不过在现在,对美国人来说,这位邻居家的父亲,一点也不荒谬。因为

美国人最喜欢管别人家的事。而且比这位邻居家的父亲,还更加振振有辞得多。因为他不仅“顺于其父之志”,还

“顺于全人类之志”—即“顺于他们所认可的人权”。他们是人权至上,为了“人权”不惜杀害成千上万的生命:

在朝鲜、在越南、在南联盟,也在我们中国(中国住南联盟大使馆)。而其所谓的人权中,最基本的一条又是人的

生存权。虽然不能自圆其说,他们却还是振振有辞,但从其话里话外,字里行间人们只能听到和读到两个字:强权!

1999年10月19日星期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