从“管生产必须管安全”说起

对于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来说,又或笼统地对一个生产经营的企业而言,这句话都很容易解释:就是政府对属地的企业在管它

们的生产的同时,必须监督管理它们的安全管控状况;而企业主,在重视本企业的生产的同时,必须对本企业的安全状况负全责。这点在

《安全生产法》总则的第五条中体现得非常清晰:“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。”

但是,我们在每个企业内部也常常听到大家都在高调地说着这句话,并认真按照它执行着。执行得最具体的就是,企业里管生产

的副总经理,当然地管安全;企业的生产单位中层管理干部中,管生产的副职,当然地管安全。

于是,当企业的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的时候,管生产的领导在生产任务的压力之下,自然得有所抉择。俗话说,“屁股决定脑袋”。

更何况,并非每次冒险就必然导致事故。而安全的宗旨就是“以一万防万一”,这九千九百九十九,对于生产来说是巨大的浪费。拿安全

方面偶尔打些折扣,在生产任务压力大的情况下,对管生产的副职来说是非常常见的事情。安全意识再强的领导,在生产压力非常巨大的

时候,起码也会在安全与生产之间找一个自认为靠普的平衡点。

在腾讯新闻有这么一段报道:“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层吴燕飞(化名)记得,8月2日06时40分,办公区会议室,从台湾

赶来的公司法人吴基涛敲着桌子说起了安全问题。他要求,必须更换两个月前抛光车间起火的除尘设备,并找一个本科毕业,有经验的安

全员。但林姓副总经理提出异议,现在这批单子的活要8月10日才能干完,‘现在更新安全设备会影响产能。’……7点轮毂抛光车间开工。

7点37分……‘嘭’一声巨响,车间瞬间成为火海,浓烟冲天几十米。”这段新闻的截屏,我还保存在手机里。

企业的生产的安全必须监督,就如同政府官员的遵纪守法需要监督一样的道理。人的趋利是必然的,避害是相对的。当违法成本

低的时候,利益的驱动力会大到令人追悔莫及!

二○一四年十二月廿三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