邽:邽,读音guī,今陕西渭南县东北,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 闾陈子昂:字伯玉,唐初著名诗人。武则天时,任右拾遗,是谏官。旌:表彰。闾:里巷的大门,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 典。”臣窃独过之。
贼虐,凡为治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,黩刑甚矣黩:读音dú,玷污;旌其 可诛,兹谓僭:读音jiàn,超越本分,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违:避开, 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人,自己绑缚自己投案自首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处死他并在他居住的里巷表彰他,并且请求将这案例“编进法令,永远成 为国家法典。”我个人认为这是错误的。
免;刑法最根本的,也是用来防止错乱,如果说不要做杀害和残暴的事,就是凡是作为治理者杀害无辜不能赦免。它们的根 本是相吻合的,它们的功用则不同,表彰和处死不可能并用啊。处死那应该表彰的人,这是所说的滥杀,是太玷污刑法了; 表彰那应该处死的人,这是所说的逾越礼制,非常过分的败坏礼教啊。果然用这样的处理方式来昭示天下,传到后代,追求 道义的人将不知道方向,规避祸害的人不知道待在何处,用这样处理方式作为典章能行吗?所有圣人制定的礼制,都是穷尽 了所有的道理来确定是赏还是罚,以人情为根本来确定是褒还是贬,统一到同一标准才算完啊。
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 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戴天:《礼记·曲礼上》:“父之仇,勿与共戴天。”意思是说孝子不能与杀父仇人共同生活在一个天底 下,一定要杀了他,枕戈为得礼枕戈:《礼记·橒弓上》:“子夏问于孔子曰:‘居父母之仇,如之何?’夫子曰:‘寝苫 枕戈不仕,弗与共天下。’”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介:耿直,有骨气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 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愆:读音qiān,超过,是非死于吏 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悖:逆乱。骜:骄矜,傲慢。执而诛之,所以 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楚地分别开了。为什么这么说呢?如果元庆的父亲,不是犯了法,赵师韫判处死刑,只是因为他的私怨,显示他的官势,残 害无辜,州官不明查他的罪责,法官不去问他的罪,上下相护蒙蔽,呼号喊冤无门;这时元庆能够把与杀父仇人生活在同一 个天底下作为是奇耻大辱,枕戈以待复仇认为符合礼教,用尽心机想尽办法,来刺杀仇人的胸膛,刚强地克制自己的情绪, 就是死了也没有遗憾,这是遵守礼法做义举之事。当官的应该感到羞愧,向他谢罪还来不及呢,却还为什么要处死他呢?如 果元庆的父亲,不能摆脱罪名,赵师韫处死他,没有超越法律,这元庆的父亲就不是死在官吏手下,是死于法律制裁啊。法 律哪是可以为仇的?以天子的法律为仇,因此杀害奉行法律的官员,这是叛逆犯上啊。抓他处死,这是用来匡正国家的法典, 他又有什么可以表彰的呢?
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,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·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推刃:用刀一推一撤, 比喻仇恨极深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 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礼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 矣。
说法太不懂得礼教了。礼教所说的仇,是因为冤屈被压抑因此心情沉痛,但是呼号无门;不是指触犯了法律因罪正法,沦落到 要处死。而他所谓的“他杀了我的亲人,我就杀他”,不辨别是非曲直,是否以暴欺寡以强凌弱就做结论。这种说法离经叛道 背弃圣贤,不是太过分了吗!
“有反过来复仇杀人的,整个国家一起以他为仇。”如此又怎么会亲人因亲人而互相仇恨呢?《春秋·公羊》说:“父亲不该 处死却被处死了,儿子复仇可以。父亲被正法,儿子复仇,这是增添仇恨的做法,复仇不能祛除祸害。”今天如果按照这来判 断两个人互相的杀人,元庆就符合礼教了。并且不忘记父仇,是孝顺;不怕死,是道义。元庆能够不超越礼教,服从孝道为义 就死,这样的人必定是懂得道理明白正道的人。懂得礼教明白正道的人,岂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啊?判案的人反而将他杀戮,这 是玷污败坏礼教,这种做法不可以用来作为法典,是明显的啊。
则就耽误了学习柳宗元的文章的机会了。玩笑啦!谨以此表达对这俩人的文章不同的观感而已。
央电视台看过一些案例,一个是抢劫犯骑摩托车逃跑,见义勇为者驾车追赶,后来逃犯冲出立交桥摔死。事后见义勇为者称, 逃犯张狂地做手势挑衅。逃犯家属起诉到法院索赔,逃犯家属称摩托车是被见义勇为者挤撞下立交桥的,见义勇为者称是其 意外冲出去的,幸好查无实据,死无对证,否则见义勇为者有可能被判赔偿。还有个案例是反扒勇士捉拿扒手,扒手猖狂反 抗,与勇士打斗,打斗中一扒手死亡。扒手家属起诉索赔,幸好死无对证,无法证明勇士在打斗中重击了扒手头部,否则勇 士有可能被判赔偿。这万一被判了赔偿可不是玩的,那可就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了。在追逐、打斗中,谁能把握得到那么好的 分寸呢?在违法分子如此猖狂的情况下,勇士们一个不注意,酿成的后果,他们即便不被诛,也是要被判刑受罚的。于是便 成了“罚其可旌”了,要是还称他们是勇士或见义勇为者,便又成了“旌其可罚”的了。说到令人困惑的案例,又想起俩案 例来,虽与以上讨论,没多大关系,顺便也想说道说道:一个是一乘客搭乘无人售票投币公交车,因没有零钱,投了一张五 元人民币,司机明明看见,却阻止其接后面乘客的零钱找回四元钱。那乘客后来起诉索要那四元钱,却被判败诉。判决从法 律来说很正确,如果要“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”的话,这个判决就太让人啼笑皆非的了!还有一个同样无法“穷理 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”的案例:一个人到柜员机取款,取一百帐户上只少了一元,于是取一百七十元,最后得到了十七 万元。这人贪心确实不对,后来银行、警察知道了追讨时,还躲避不归还,就其品质来说就更该谴责的了!但想起在金融机 构经常看到的一条提示:“现金当面点清,离柜概不负责。”此话应该不仅仅是只对客户来说的吧?!试想,这世上有多少 人在售货人找钱时多找了钱却没有主动退还?他们都是在抢劫售货人吗?更何况银行还特意告知客户说“现金当面点清,离 柜概不负责。”客户可以用银行自己的说法回答它:银行你自己没点清,客户已经离开柜台了,就概不负责的了。这人最后 竟然以抢劫银行罪被判了无期徒刑,真是有滑天下之大稽的感觉! 二○○八年一月十二日晚 |